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C高新环罚[2021]153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9-23 09:07

 

宝鸡科大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6U

地 址:高新十七路    

法定代表人:赵晖

2021年8月19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闵辉、郭文鹏(执法证号:C0045150291C、C0045150287C)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铆焊车间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焊接工序配套的焊烟净化器未正常开启使用,导致焊接作业产生的废气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2021年8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8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8月19日现场拍照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3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高新环罚告[2021]155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610628908156313310001000186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9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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