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C高新环罚[2021]157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10-22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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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马振

2021年8月31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闵辉 郭文鹏(执法证号:C0045150291C C0045150287C)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喷漆作业未按要求在密闭空间进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1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页、现场照片2页、现场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高新环罚告[2021]15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违法行为(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规定,违法行为(三)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情节和后果中(1)当事人属于初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额度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壹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610628908156313310001000186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2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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