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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山水青青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2F
地 址: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轩苑社区
法定代表人:苟亚萍
2021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宝鸡市嘉诚稀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宝鸡市嘉诚稀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你公司对宝鸡市嘉诚稀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航空航天级合金材料产业化项目编制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编制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中存在以下问题:
1、编制的航空航天级合金材料产业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中主要设备数量比航空航天级合金材料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主要生产设备数量多出82台,多出的设备中履带式抛丸机、旋转式抛丸机、真空干燥混料机、喷砂机、粉碎机等均产生颗粒物废气,航空航天级合金材料产业化项目生产工艺发生变动,你公司编制的航空航天级合金材料产业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中工程变动情况中未对生产工艺变动情况及环境影响进行核实和分析;
2、编制的航空航天级合金材料产业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未对铝钒工序的喷砂、打磨、原料破碎产生的颗粒物废气(配套建设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和锤片式粉碎机产生的废气(配套建设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和钼铝工序中混料阶段、称重、卸料过程产生的颗粒物废气(配套建设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履带式和旋转式抛丸机产生的废气进行环境影响分析,但上述未进行环境影响分析的产污环节设备及设施包含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设备清单内,且于竣工验收之前已建设完毕;
3、航空航天级合金材料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分析的生活污水排放去向和实际勘查的生活污水排放去向为高新科技新城污水处理厂,但编制的航空航天级合金材料产业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中宝鸡市嘉诚稀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生活污水排放去向为高新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排放去向验收错误;
4、编制的航空航天级合金材料产业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中编制的验收意见执行的是《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941-2014),编制的验收监测方案中执行的是《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941-2018),验收结论中执行的是《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941-2014);
5、编制的航空航天级合金材料产业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中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包括自动碎料生产线1条、真空自耗电弧炉1台、真空焊箱1台、自动称重系统1台、锯床1台、洗料机1台、压力机1台、等离子氩弧焊2台等设备,经询问宝鸡市嘉诚稀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现场实地勘查,自动碎料生产线1条、真空自耗电弧炉1台、真空焊箱1台、自动称重系统1台、锯床1台、洗料机1台、压力机1台、等离子氩弧焊2台等设备从建厂初期至现在实际中未建设;
6、编制的航空航天级合金材料产业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项目现场勘察图中,破碎筛分、喷砂打磨烟气排放照片中排气筒为4个,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废气分析和竣工验收监测报告(BYJC2019-0893)中排气筒数量不一致,实际中破碎筛分、喷砂打磨烟气排气筒为2个;
7、编制的航空航天级合金材料产业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中关于“宝鸡市嘉诚稀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航空航天级合金材料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生产设备的补充说明落款时间为2020年3月12日,而2019年12月30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中工程变动情况设备补充说明内容与宝鸡市嘉诚稀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生产设备的补充说明一致,逻辑关系上存在错误。
你公司为宝鸡市嘉诚稀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编制的航空航天级合金材料产业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弄虚作假。
相关证据记录: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2页(2021年8月26日由执法人员闵辉、郭文鹏制作);
2、《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四份共21页(2021年8月27日、8月30日、8月31日、9月6日由执法人员闵辉、郭文鹏制作);
3、营业执照(2021年8月26日由宝鸡市嘉诚稀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
4、宝鸡市嘉诚稀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航空航天级合金材料产业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宝鸡市嘉诚稀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航空航天级合金材料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资料。
以上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从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编制、环境监理、技术评估等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级或者吊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1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高新环罚告[2021]170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递交了《关于宝鸡市嘉诚稀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航空航天级合金材料产业化项目竣工环境验收报告》相关费用说明,经承办部门补充调查后,你公司提供的负责本次验收项目合理的人工支出为贰万零贰佰元,经承办部门研究决定,予以采纳。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从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编制、环境监理、技术评估等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级或者吊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伍万肆仟捌佰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伍万肆仟捌佰元,合计罚款壹拾万玖仟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