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C高新环罚〔2021〕55 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3-22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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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武丽

2021年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金雯、闵辉(执法证号:C0045150289C、C0045150291C)发现你公司在为宝鸡市合作锻造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环保验收技术服务中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编制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弄虚作假。

以上事实,有2021年1月21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和现场拍照照片2张;2021年1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2021年2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2021年2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2021年2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从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编制、环境监理、技术评估等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级或者吊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高新环罚告〔2021〕5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的权力。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从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编制、环境监理、技术评估等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级或者吊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贰万元,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肆万捌仟元,合计罚款陆万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610628908156313310001000186

收款银行:建行宝鸡开发区支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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