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C高新环罚[2022]43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4-01 16:40

 

陕西盛林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010********6203U

地址:西安曲江新区翠华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程兵利    

2022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闵辉、郭文鹏(执法证号:27020015077、27020015074)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负责的高新区郭家崖旧城改造南区施工现场正在使用搅拌机预拌砂浆,未采取控制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证。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2页(2022年3月6日由执法人员闵辉、郭文鹏制作);

2、现场证据照片2张(2022年3月6日由执法人员郭文鹏拍摄);

3、现场勘察图1张(2022年3月6日由执法人员闵辉绘图);

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2022年3月6日由执法人员郭文鹏、闵辉制作);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城市市区施工工地严禁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强制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高新环罚告[2022]3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申辩陈述。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万元整(大写: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调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建议使用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陕ICP备12009282号 网站标识码:6103000010

陕公网安备 610303020002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