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C高新环罚[2022]75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7-06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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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高新区高新十九路和平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晓龙

2022年6月10日,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你公司昼间厂界噪声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监测点位为厂界西侧和东南侧,宝鸡市文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文理监〔声〕字(2022)第0617号)显示:厂界西侧昼间噪声测量值为66dB,昼间修正值为66dB(标准限值为65),厂界东南侧昼间噪声测量值为70dB,昼间修正值为69(标准限值为65),你公司厂界西侧、东北侧昼间噪声监测结果不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限值,厂界西侧、东北侧昼间噪声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拍摄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2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高新环罚告[2022]76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书,请求从轻处罚,经研究决定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针对厂界西侧、东北侧昼间噪声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壹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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