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C高新环责改[2022]35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4-08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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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千河镇张家崖村4组

法定代表人:李斌

2022年3月1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郭文鹏、闵辉(执法证号:C0045150287C、C0045150291C)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砂石毛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2年3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两页、2022年3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2022年3月1日现场拍摄照片4张、2022年3月1日现场拍摄视频一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拒不改正情形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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