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C高新环罚[2022]65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6-24 14:38


宝鸡达睿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F3X0

地址: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磻溪镇潘家湾村四组22号

法定代表人:韩锋

2022年5月17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郭文鹏、闵辉(执法证号:27020015074、27020015077)对宝鸡达睿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打磨作业时,打磨车间大门未密闭,导致打磨粉尘逸散于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2022年5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两页、2022年5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2022年5月17日现场拍摄照片4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14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高新环罚告[2022]5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大气污染类,违法行为(二十)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伍千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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