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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高新开发区宏祥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C7P
地址: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钛城路温泉村四组
经营者:文婷(身份证号:610302********4528)
2022年5月16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郭文鹏、闵辉(执法证号:27020015074、27020015077)对文婷经营的宝鸡高新开发区宏祥加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文婷经营的宝鸡高新开发区宏祥加工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烘干工序正在作业,烘干工序配套建设的活性炭吸附装置未开启,导致烘干作业时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收集自由扩散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2022年5月16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两页、2022年5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2022年5月16日现场拍摄照片5张、2022年5月16日现场拍摄视频一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拒不改正情形责令你停产整治。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