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高新环罚[2022]103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9-26 19:30

                                      

宝鸡市展源彩钢结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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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陈仓大道地质三队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胥加喜       

2022年8月31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闵辉、郭文鹏(执法证号:27020015077、27020015074)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彩钢夹芯板生产线正常生产,配套建设的UV光氧机+活性炭吸附污染防治设施,UV光氧机正常开启,设备电机未开,环保设备不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2022年8月31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2022年9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2022年8月31日现场证据照片4张和现场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高新环罚告[2022]10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大气污染类违法行为16:“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情形分类为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涉及作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处罚幅度为2-3万元。”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壹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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