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C高新环罚 [2022]52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5-31 14:28


宝鸡杭力永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CC84

地址:宝鸡市高新区千河镇千河桥西

法定代表人:张喜才

2022年4月27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闵辉、郭文鹏(执法证号:27020015077、27020015074)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喷漆工序正在作业,使用漆为力天油性漆、雁塔牌油性漆、一桥涂料及稀释剂,喷漆作业时配套建设的伸缩式喷漆房未密闭,正面升降帘未降下,导致喷漆作业时产生的废气未能有效收集扩散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照片7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19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高新环罚告【2022】48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第三类违法行为(大气污染防治类),违法行为16: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情形分类中: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涉及行业中: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建议使用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陕ICP备12009282号 网站标识码:6103000010

陕公网安备 610303020002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