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C高新环责改[2022]107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7-01 16:17


宝鸡亦杰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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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宝鸡市高新区千河镇黄贺村11组23号     

法定代表人:赵文强

2022年6月14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闵辉、郭文鹏(执法证号:27020015077、27020015074)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台悬挂式打磨机正在进行打磨作业,作业时打磨车间大门未关闭,导致打磨工序产生的粉尘颗粒物扩散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照片4张、现场拍摄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中规定的拒不改正情形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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