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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烨鑫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534C
地址:宝鸡市高新区八鱼镇八鱼工业聚集区18号
法定代表人:韩莉萍
我局于2022年6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四处打磨工位作业时未关闭车间南侧厂门,未正常使用打磨工位入口处设置的软帘,车间南侧窗户玻璃和打磨工位配套建设的集气罩破损,导致打磨作业时产生的粉尘逸散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2022年6月23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2022年6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2022年6月23日现场拍摄照片5张、2022年6月23日现场拍摄视频一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高新环罚告[2022]7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