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C高新环责改[2022]125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7-22 16:05


宝鸡市大唐金麟钢结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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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宝鸡市高新区千河镇大唐钢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蔡步冲

2022年6月27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闵辉、郭文鹏(执法证号:27020015077、27020015074)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建设的1台抛丸机未办理环评及相关报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补充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现场照片4张、现场拍摄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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