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C高新环罚[2022]97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9-06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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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姜勤让    

2022年7月26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闵辉、郭文鹏(执法证号:27020015077、27020015074)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污水处理站生化池两台曝气泵未开启,致使污水处理站不能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2022年7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现场证据照片3张;2022年8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高新环罚告[2022]10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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