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C高新环责改[2022]168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11-12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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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西路1号华夏老年大学303室   

法定代表人:张凡

2022年11月13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闵辉、郭文鹏(执法证号:27020015077、27020015074)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承建的华夏中央公园二期DK2-1项目现场正在使用搅拌机预拌砂浆,易造成大气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2年11月13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2022年11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和现场证据照片3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城市市区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泥土和砂浆,强制使用预拌混泥土和预拌砂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县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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