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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腾飞石油机电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170B
地 址: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凤凰二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麻象扬
2022年12月8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闵辉、郭文鹏(执法证号:27020015077、27020015074)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车间工人在进行焊接、修磨、氧切时未使用配套建设的焊烟净化器和滤芯式切割除尘器。
以上事实,有2022年12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两页、2022年12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四页、2022年12月8日现场拍摄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16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高新环罚告[2022]138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20.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