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C高新环责改[2023]9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2-10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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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宝鸡市金台区金九商务505室

法定代表人:郭新元

2023年2月8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郭文鹏、闵辉(执法证号:27020015074、27020015077)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承建的水木华院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筑工地现场大面积黄土裸露未覆盖、一台挖掘机正在土方作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II级响应减排措施。

以上事实,2023年2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2月8日现场照片,2023年2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依据监管职责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管执法、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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