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C高新环罚[2023]35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4-28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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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85号

法定代表人:郑紫东

2023年4月17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闵辉、郭文鹏(执法证号:27020015077、27020015074)对你公司承建的高新六路三迪锦芸府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城区内现场人工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易造成大气污染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3年4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4月17日现场照片视频、2023年4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城市市区施工工地严禁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强制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高新环罚告[2023]3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申辩陈述。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调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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