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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宝明(证件号码:610321********3158):
地址:宝鸡市高新区马营镇宝钛路宝鸡质检中心路东对面
2023年3月14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炉渣堆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经营的炉渣堆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场地内部分炉渣料堆裸露未覆盖。
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14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和现场拍照照片5张;2023年3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和现场拍摄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高新环罚告[2023]36号),明确告知你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第(三)类‘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7项违法行为:‘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形分类中‘未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围挡高度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占地面积500㎡以上的,处罚幅度5-7万元”规定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