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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旷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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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高新区高新三路
法定代表人:张昌芝
2022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闵辉、郭文鹏(执法证号:27020015077、27020015074)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负责的世纪景元东区施工现场正在使用搅拌机预拌砂浆,未采取控制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证,2022年11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现场证据照片2张;2022年11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城市市区施工工地严禁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强制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县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