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C高新环责改〔2023〕21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3-02 08:53


宝鸡市高新区王随林木工板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CYXL

地 址: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磻溪镇小寨村三组

经营者:王随林                

2023年2月16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闵辉、郭文鹏(执法证号:27020015077、27020015074)对你经营的宝鸡市高新区王随林木工板厂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经营的宝鸡市高新区王随林木工板厂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

2、3台加热粘胶机正在生产未开启配套建设的UV光氧+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和1台生物质炉燃烧加热时未开启配套建设的布袋除尘器。

以上事实,有2023年2月16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两页,2023年2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五页,2023年2月16日现场拍摄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现责令你:

1.你经营的高新区王随林木工板厂于2023年5月15日前办理环评及相关报批手续,环评手续竣工验收前不得投入生产。

2.立即改正热粘胶机工序和生物质炉燃烧加热生产时不开启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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