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C高新环责改[2023]78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6-15 15:56


宝鸡市陈仓区达美塑料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421F

地址:宝鸡市高新区惠民工业园(宝鸡市高新区天王镇八庙村)     

投资人:陈军科

2023年5月30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闵辉、郭文鹏(执法证号:27020015077、27020015074)对你塑料制品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塑料制品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挤出工序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集气罩+活性炭吸附+15米排气筒正在运行,活性炭吸附箱活性炭被黑色油污糊住,未规范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照片7张、现场拍摄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塑料制品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塑料制品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中规定的拒不改正情形依法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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