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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宝环陈罚字〔2020〕07号
宝鸡市顺和建筑维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661192265P
地 址:陈仓区坪头镇林光村温水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褚庆刚
2019年12月24日接群众投诉,2020年1月2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张志平、吴灵君(执法证号:612352、 612351)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新建机制砂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0年1月2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2020年1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月3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宝环陈罚告字[2020]07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收到我局的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请听证也未进行申辩陈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第一类违法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第二项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的,或者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大写)叁万元整(按项目总投资额叁佰万元的1%计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355101012001340
收款银行:农行金台支行营业部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陈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陈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
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