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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
查封决定书(存根)
宝环陈强决字〔2020〕04号
宝鸡市新利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证件号:610321********0859
地址:陈仓区阳平镇宝丰村
法定代表人:何新春
2020年1月6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王陇刚、吴灵君对强化督查定点帮扶组发现该公司挤塑造粒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破碎工段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问题进行现场检查。
以上事实,有2020年1月6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2页; 2002年1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现场拍照取证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挤塑机电机3个、挤塑机出口1处、清洗设备电机2个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2月6日;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该公司厂区生产车间原址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陈仓区人民政府或者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陈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
2020年1月6日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
查封清单
被查封单位名称:宝鸡市新利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名称 |
数量 |
型号及特征 |
生产厂家 |
生产日期 |
存放地点 |
挤塑机电机清洗设备电机 |
三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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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厂区生产车间原址 |
挤塑机出口 |
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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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厂区生产车间原址 |
清洗设备电机 |
二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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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厂区生产车间原址 |
被查封人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清单一式两份,被执行人和行政执法机关各存一份。如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