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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宝环陈罚字〔2020〕18号
宝鸡市天桥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305527073R
地 址:陈仓区东关巩家泉村铁路物流对面
法定代表人:储凡桥
我局于2020年1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焊接工序作业时未采取废气收集处理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0年1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2页;2020年1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3月18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宝环陈罚告字[2020]18号),明确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收到我局的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申辩陈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第十一类违法行为(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三)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355101012001340
收款银行:农行金台支行营业部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陈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陈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