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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宝环陈罚字〔2020〕36号
宝鸡市鑫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741268338H
地 址:陈仓区千渭双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梁琦
我局于2020年3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新建机械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0年3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2020年3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3月23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宝环陈罚告字[2020]36号),明确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收到我局的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申辩陈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第一类违法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第二项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的,或者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规定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陆仟肆佰捌拾元整(按项目总投资额叁拾贰万肆仟元的2%计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355101012001340
收款银行:农行金台支行营业部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陈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陈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