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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宝环陈罚字〔2020〕08号
陕西美宝消毒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2214005506
地 址:陈仓区阳平镇美宝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戴昆
我局于2020年1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5000吨液体硅酸钠生产项目未验收已投入生产问题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项目第三方公司已组织环保竣工验收,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以上事实,有2020年1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2页;2020年1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第三项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3月18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宝环陈罚告字[2020]08号),明确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收到我局的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请听证也未进行申辩陈述。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第二类违法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一)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1)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A.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责令公开,处5~10万元罚款,并公告)规定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355101012001340
收款银行:农行金台支行营业部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陈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陈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