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存根) 宝环陈责改字〔2020〕34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3-25 10:06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存根)

宝环陈责改字〔2020〕34

 

宝鸡盟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7663261355

地址:陈仓区千渭街办大众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魏玉堂

我局于2020年3月23日、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电泳车间电泳生产线、悬挂输送喷漆线、白型车间等新扩改建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主体工程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砂轮机收尘管网存在跑冒滴漏现象。

以上事实,有2020年3月23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2页、3月25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2页;2020年3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现场拍照取证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办法》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陈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陈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陈仓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

                                           2020年3月25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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