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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王*煤炭堆场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长青镇
2023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杨会平、寸立勋(执法证号:27020015099、27020015098)对王某煤炭堆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发现煤炭堆场内有900余吨燃煤露天堆放,堆存面积约400平方米,未采取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3年9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2023年9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照片4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发现煤炭堆场内有900余吨燃煤露天堆放,堆存面积约400平方米,未采取覆盖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对应的情形分类:未采取密闭设施;占地面积:占地面积 100m2以上500m2以内的;处罚幅度(单位:万元):5-7。
我局于2024年3月6日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凤翔环罚先(听)告〔2024〕3号),王某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我局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堆场露天堆放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陆万圆(小写:60000.00元)的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制定的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金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