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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东岭冶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2794115730F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长青镇
法定代表人:赵小强
我局执法人员寸立勋、王淳(执法证号:27020015098、27020015250)于2023年11月25日至28日,对陕西东岭冶炼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在2023年11月24日炼焦64炉1114吨;11月25日炼焦67炉1264吨;11月26日炼焦67炉1146吨,三日平均每日出产常规机焦1174.67吨,依据环评及批复显示满负荷生产时企业每日焦炭出产量为1918吨,熄焦水蒸发量为48.2m3/h,通过计算得实际负荷率为61.2%,故11月24日至11月26日熄焦水日均蒸发量约为708.47吨,根据11月24日宝鸡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结果,陕西东岭冶炼有限公司熄焦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氰化物、挥发酚等4项指标达到了2510mg/L、479mg/L、6.48mg/L、316mg/L,超过了《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1中间接排放标准限值要求,超标倍数分别为16倍、25倍、27倍和632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1月27日由执法人员寸立勋、王淳(执法证号:27020015098、2702001525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存在熄焦水超标间接排放的违法行为。
2、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11月27日由执法人员寸立勋(执法证号:27020015098)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28日由执法人员寸立勋、王淳(执法证号:27020015098、27020015250)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熄焦水超标间接排放)的原因。
4、营业执照:2023年11月28日由杨刚提供,证明违法主体是陕西东岭冶炼有限公司。
5、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宝鸡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一份[宝环监测字(2023)第124号],生产台账3份,环评水平衡图一张)。
你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熄焦水超标间接排放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