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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中研华亿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MABM96UA5X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桥南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社区峪泉路15号三楼南侧1号
2024年3月9日生态环境部督察(江西组)对我区开展帮扶检查,通报陕西中孚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现场调阅陕西中孚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监测报告(中研华亿监[综]第202306018号)及其原始记录显示,陕西中研华亿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对陕西中孚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了采样监测,工况记录为正常生产。现场调阅陕西中孚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023年环境管理台账(2023年度4-6月份),显示2023年6月1日陕西中孚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喷漆房未开展喷涂作业。
2024年22日我局执法人员朱军涛、寸立勋(执法证号:27020015096、27020015098)对陕西中研华亿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现场核查,通报的环境问题基本属实,现场检查发现陕西中孚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023年环境管理台账(2023年度4-6月份),显示2023年6月1日陕西中孚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喷漆房未开展喷涂作业。查阅陕西中孚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公司考勤表(计薪使用)显示,2023年6月1日,负责全部喷漆作业的员工李永魁未上班。陕西中研华亿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对陕西中孚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了采样监测,工况记录为正常生产。现场检查时陕西中研华亿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未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以上事实,有2024年3月22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2024年3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照片4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从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编制、技术评估、环保设施运维以及自动监控设施运维、碳咨询、碳核查等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从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编制、技术评估、环保设施运维以及自动监控设施运维、碳咨询、碳核查等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邓芳 电 话:7281419
地 址:凤翔区南环路中段 邮政编码:721400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