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宝环岐责改字[2020]24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8-25 15:27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宝环岐责改字[202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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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宝鸡市蔡家坡镇陕汽厂区(即曹家社区)                              法人:李小东

我局于2020822日, 根据日常检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8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8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及8月22日现场取证照片(1份2页)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整改,上报整改报告。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岐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岐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杨静、贺宽礼  电 话: 0917-8588270   地 址:蔡家坡云海大厦九楼   邮政编码:722405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

                           2020年8月23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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