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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
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岐山环罚〔2020〕11号
岐山县华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3221472001W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五丈原 法人: 何林岐
我局于2020年9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清理车间西区打磨工段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0年9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9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及9月14日现场取证照片(1份1页)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等法律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宝环岐罚告字[2020]17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 年 ╱月 ╱ 日,你单位未陈述申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之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3项“情节和后果: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宝鸡市农业银行金台支行营业所
户名:宝鸡市收费管理处
账号: 2635510101200134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岐山县人民政府或者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