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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宝环岐责改字[2020]29号
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4222701785W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城关镇汉白路西段 法人:蒙厚文
我局于2020年9月24日,根据日常检查,对你单位所属G342蒲村至马家镇公路改建项目路面工程施工(岐山段)LM-1水稳拌合站现场检查发现进行了调查,发现该拌合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堆料大棚存放各类型号碎石约2200吨左右,其余约3300吨露天堆放,未覆盖。
2.堆料大棚四周敞开未采取密闭措施,正常作业时粉尘无组织逸散,露天堆放的原料未进行覆盖抑尘作业。
3.碎石水稳拌和机加料口(上料混合处),敞开作业粉尘无组织逸散,未密闭。
以上事实,有2020年9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现场取证照片(1份2页)及9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整改,上报整改报告。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岐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岐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翟军强(执法证号:621378)电话: 0917-8588270
地址:蔡家坡云海大厦九楼 邮政编码: 722405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
2020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