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宝环岐责改字[2020]29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09-26 11:24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宝环岐责改字[2020]29号

陕西省汉中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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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城关镇汉白路西段   法人:蒙厚文

我局于202024日,根据日常检查,对你单位所属G342蒲村至马家镇公路改建项目路面工程施工(岐山段)LM-1水稳拌合站现场检查发现进行了调查,发现该拌合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堆料大棚存放各类型号碎石约2200吨左右,其余约3300吨露天堆放,未覆盖。

2.堆料大棚四周敞开未采取密闭措施,正常作业时粉尘无组织逸散,露天堆放的原料未进行覆盖抑尘作业。

3.碎石水稳拌和机加料口(上料混合处),敞开作业粉尘无组织逸散,未密闭。

以上事实,有2020年9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现场取证照片(1份2页)及9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整改,上报整改报告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岐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岐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翟军强(执法证号:621378)电话: 0917-8588270   

地址:蔡家坡云海大厦九楼               邮政编码:  722405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

2020年9月26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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