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陕C岐山环罚〔2022〕1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1-05 15:44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

C岐山环罚〔2022〕1号

岐山县华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1W

地址:宝鸡市岐山县五丈原镇北星村           法人: 何林岐

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李宁军(C0045150715C)、翟军强(C0045150717C)于20211224日依法对你企业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铸一车间制芯机、射砂机未配套建设有机废气处理设施;

2.铸二车间浇筑区未建设废气收集设施;铸三车间全部电炉熔化废气和浇注废气未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长期停产;铸四车间全部电炉熔化废气未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一条粘土砂线浇注废气、1条树脂砂线浇注废气未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3.车间无组织排放现象严重。铸一车间三台电频炉熔化废气集气罩破损,废气收集不全,车间厂房顶部封闭不全。

4.年产2万吨建筑钢结构项目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和排污许可手续。年产1.5万吨铁型覆砂铸造项目(铸一车间)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时间:2021年12月24日,现场负责人:李军林)、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时间:2021年12月25日,被询问人:李军林)、岐山县华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处罚幅度: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中(1)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D.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幅度:处50-6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30-145万元罚款;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处罚幅度: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中(1)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C.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处罚幅度: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因铸一车间已建成超过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予处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单位)处以罚款(大写)合计:

罚款:伍拾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岐山县人民政府或者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岐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

                                                                                                               2022年1月5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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