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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
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岐山环罚〔2022〕06号
宝鸡华达辉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3MA6XF5WY5J
地址:岐山县凤鸣镇帖家河村一组 法人:武渊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3日依法对宝鸡华达辉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内露天堆放煤粉9堆,摊开存放约400m²,未采取任何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时间:2022年6月13日,现场负责人:张小磊)、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时间:2022年6月14日,被询问人:张小磊)及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14日以《一般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岐山环罚告字〔2022〕0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止2022年7月5日,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第三类“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6条违法事实“未采取密闭设施”占地面积“占地面积100m²以上500m²的”处罚幅度“5万元-7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岐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岐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