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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长隆鼎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3MA6XHM8446
地址:岐山县京当镇建材工业园建材大道西排
法定代表人:常晓晶
2023年12月23日,岐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启动II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岐重污染天气办函〔2023〕9号)决定“于12月23日22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12月24日启动II级应急响应”,2023年12月25日岐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调整补充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部分应急措施的紧急通知》(岐重污染天气办函〔2023〕10号)对(岐重污染天气办函〔2023〕9号)的部分措施进行调整补充,2023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李宁军(27020015104)、翟军强(27020015107)依法对你单位陕西长隆鼎商砼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同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启动II级应急响应后仍旧于12月25日、12月26日从事搅拌站生产和混凝土运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2023年12月26日由执法人员李宁军、翟军强制作,现场负责人:陈忠红,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12月26日由执法人员李宁军制作,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地);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12月26日由执法人员李宁军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违法行为发生地);
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2023年12月26日由执法人员李宁军、翟军强制作,被询问人:陈忠红,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2月26日由陈忠红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2月26日由陈忠红提供,证明你单位委托相关人员处理该违法行为相关事宜);
7、《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启动II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岐重污染天气办函〔2023〕9号)、《关于调整补充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部分应急措施的紧急通知》(岐重污染天气办函〔2023〕10号)复印件(由岐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证明案件来源及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情况);
8、《陕西长隆鼎商砼有限公司2023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部分复印件(2023年12月26日由陈忠红提供,证明你单位在II级应急响应期间应当采取的措施);
9、《12月25日、12月26日汇总报表》《车辆运输进出厂台账》复印件(2023年12月26日由陈忠红提供,证明你单位生产情况和运输情况);
10、《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2023年12月26日由陈忠红提供,证明你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
11、《重型柴油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2023年12月26日由陈忠红提供,证明运输车辆均为国五重型载货车辆);
12、《陕西长隆鼎商砼有限公司环境问题整改措施》《陕西长隆鼎商砼有限公司关于对我公司在应急响应中违法行为从轻处罚的报告》(2023年12月28日由陈忠红提供,证明你单位问题整改情况及递交的申诉报告);
13、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程序,收集、提取和打印的证据及资料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岐山环罚告字﹝2023﹞4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2023年12月28日,你单位递交了《陕西长隆鼎商砼有限公司关于对我公司在应急响应中违法行为从轻处罚的报告》,陈述你单位投产时间较短,且对存在问题有了深刻认识并作出积极整改,请求我局考虑对你单位从轻处罚。2024年1月2日,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内容进行了集体审议,会议认为:1.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后依旧从事生产和运输,违法事实存在,但是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已经全面停产;2.你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积极提供各项环保资料,事后积极整改和反思。综上,我局对你单位请求从轻处罚的申请要求予以采纳。
依据《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依据监管职责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管执法、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宝鸡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大类第19条:情形分类“未落实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橙色(II级)”、处罚幅度(单位:万元)“6-7”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一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符合上述(一)、(二)、(六)项情形的案件,在裁量表确定的幅度档级基础上降低一档处罚,符合上述(三)、(四)、(五)项情形的案件,在裁量表确定的幅度档级基础上降低两档处罚,但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并在案卷中附具理由和证据材料。对于小微企业和降档处罚后仍然过重的,可以突破裁量基准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应当经过案件办理机关集体审议决定,并在案卷中附具理由、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和证据材料。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应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适用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在裁量表确定的幅度档级基础上降低一档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0(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岐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李宁军,翟军强 电 话: 8211805
地 址: 岐山县关中建筑大楼三层 邮政编码: 722400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