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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岐山县全兴纸业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3694938019E
地址:岐山蔡家坡镇另胡村
法定代表人:刘俊峰
2023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李宁军(27020015104)、翟军强(27020015107)根据《宝鸡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关于岐山县全兴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环境问题查处情况的调度函》(宝环综法函〔2023〕62号)文件通报问题依法对岐山县全兴纸业包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和调查询问,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部分生产废水从南北走向集水渠封堵破损处直排雨水管网,溢流至厂区外城镇管网,未经污水处理厂处理,直接排放,感官水质为黄色,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2023年12月26日由执法人员李宁军、翟军强制作,现场负责人:刘俊峰,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12月26日由执法人员李宁军制作,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地);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12月26日由执法人员李宁军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违法行为发生地);
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2023年12月26日由执法人员李宁军、翟军强制作,被询问人:刘俊峰,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2月26日由刘俊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岐山县全兴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用排水情况说明》(2023年12月26日由刘俊峰提供,证明你单位排污情况);
7、《宝鸡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关于岐山县全兴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环境问题查处情况的调度函》(宝环综法函〔2023〕62号)(证明案件来源);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程序,收集、提取和打印的证据及资料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岐山环罚告字﹝2023﹞38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对“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中,“部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水日排放量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处罚幅度: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40000元(壹拾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岐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李宁军,翟军强 电 话:8211101
地 址:岐山县关中建筑三层 邮政编码: 722400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