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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宝鸡丰信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35706903572
地址:宝鸡市岐山县雍川镇马江村马江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云娟 2024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李宁军(27020015104)、翟军强(27020015107)根据关中地区2024年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监督帮扶组第二轮(榆林组)发现问题,依法对宝鸡丰信机械铸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和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月25日,榆林组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按照许可证要求开展监测。排污许可证载明废气DW007,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排污许可要求监测频次为1次/月,现场检查时企业未提供监测报告”。经查明,你公司2023年度DW007(实际应为DA007)锅炉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仅开展1次自行监测,保留有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2024年1月29日由执法人员李宁军、翟军强制作,现场负责人:张云尚,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2024年1月29日由执法人员李宁军、翟军强制作,被询问人:张云尚,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现场勘察图》(2024年1月29日由执法人员李宁军制作,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地);
4、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1月29日由执法人员李宁军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违法行为发生地);
5、2023年宝鸡丰信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中研华亿监[综]第202312212号)(2024年1月29日由张云尚提供,证明你单位锅炉废气监测情况);
宝鸡丰信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共13页)(2024年1月29日由张云尚提供,证明你单位应开展的自行监测内容及频次);
宝鸡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函(宝气专办转办函〔2024〕3号)(2024年2月1日由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提供,证明案件能源);
8、《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月29日由张云尚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9、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月29日由张云尚提供,证明你单位委托相关人员处理该违法行为相关事宜);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程序,收集、提取和打印的证据及资料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岐山环罚告字﹝2024﹞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6.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开展自行监测的种类及频次不足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1/2的,并保留所有已监测原始记录的,处罚幅度(单位:万元)“3-5”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叁万壹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岐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李宁军、翟军强 电 话: 8211101
地 址:岐山县关中建筑三层 邮政编码: 722400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