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岐山环罚﹝2024﹞16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5-06 16:55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长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3598788292B           

地址:岐山县京当镇建材工业园建材大道西排3号  

法定代表人:苗美利

根据关中地区2024年大气污染治理监督帮扶专项行动省级交叉组(第六轮商洛组)检查发现反馈问题,202448,我局执法人员李宁军(27020015104)、翟军强(27020015107)依法对陕西长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开展2023自行监测。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2页(202448由执法人员李宁军、翟军强制作,现场负责人:苗永田,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448日由执法人员李宁军制作,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地);

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2页(202448执法人员李宁军、翟军强制作,被询问人:202448日,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48日由苗永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48日由苗永田提供,证明你单位委托相关人员处理该违法行为相关事宜);

6、《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202448日由苗永田提供,证明你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

7、《岐山县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岐气专办函〔202415号)复印件(证明案件来源)

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程序,收集、提取和打印的证据及资料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44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岐山环罚告字﹝20241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2024427日,你单位递交了《陕西长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我公司环境问题整改及请求从轻处罚的报告》,陈述你单位长期处于半停产状态,且对存在问题有了深刻认识并作出积极整改,请求我局考虑对你单位从轻处罚。2024429日,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内容进行了集体审议,会议认为:1.你单位2023年未开展自行监测,违法事实存在,但是你单位为小型企业2.你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积极提供各项环保资料,事后积极整改和反思。综上,我局对你单位请求从轻处罚的申请要求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和《宝鸡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大类6:违法事实未开展自行监测处罚幅度(单位:万元)12-20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一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符合上述(一)、(二)、(六)项情形的案件,在裁量表确定的幅度档级基础上降低一档处罚,符合上述(三)、(四)、(五)项情形的案件,在裁量表确定的幅度档级基础上降低两档处罚,但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并在案卷中附具理由和证据材料。对于小微企业和降档处罚后仍然过重的,可以突破裁量基准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应当经过案件办理机关集体审议决定,并在案卷中附具理由、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和证据材料。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应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适用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40000大写: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岐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李宁军、翟军强                 话:  0917-8211805                          

 址:     山县关中建筑大楼三层       邮政编码:    722499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                          

                                                  202456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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