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岐山环罚〔2024〕11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2-20 10:23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宝鸡东宇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30619398473

址:宝鸡市岐山县雍川镇独殿头村独中组135号

法定代表人:王石强

2023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李宁军(27020015104)、翟军强(27020015107)依法对宝鸡东宇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和调查询问,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9月新建1条喷塑和抛丸生产线,喷塑机和抛丸机已安装完成,布袋除尘器和活性炭吸附箱已安装到位,箱体塑料薄膜未撕掉。新建生产线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2023年12月28日由执法人员李宁军、翟军强制作,现场负责人:王石强,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12月28日由执法人员李宁军制作,证明该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地);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12月28日由执法人员李宁军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违法行为发生地);

4、《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2023年12月29日由执法人员李宁军、翟军强制作,被询问人:王石强,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2月28日由王石强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2月29日由王石强提供,证明委托关系);

7、《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部分复印件(共6页)(2023年12月28日由王石强提供,证明原有项目建设内容情况);

8宝鸡东宇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拟申请环保批复涉及的实物资产评估报告(陕宝德评报字(2024)第03号2024年1月31日由王石强提供证明该单位新增生产线情况);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检查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符合法律程序,收集、提取和打印的证据及资料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中“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报告表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幅度(单位:万元)为“项目总投资额的1.5%-2%”的规定。该建设项目总投资47.56万元,按1.6%计算。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柒仟陆佰零玖元陆角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岐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李宁军翟军强               话: 8211101                   

岐山县关中建筑三层           邮政编码: 722400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

       2024220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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