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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韩小军
我局执法人员汶秋杰、梁晓成(执法证号:C0045150712C、C0045150714C)于9月9日对你企业进行检查,发现你企业存在无环评手续擅自建设(总投资200万元人民币)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9月9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1页,2021年9月10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3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14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眉环罚告字(2021)46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收到我局的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申辩陈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违法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第一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A.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的处罚幅度。
处以行政罚款贰万元人民币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或者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