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陕C眉县环罚〔2023〕11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6-09 14:58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

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C眉县环罚〔2023〕11号

 

临胊科达铝型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37********98P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东阳路2555号 

法定代表人何** 

我局执法人员汶秋杰、刘根亮(执法证号:27020015116、27020015240)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露天喷漆作业的环境违法问题。

以上事实,有2023年5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1页,2023年5月15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照片2页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3523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眉环罚告字〔20236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具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收到我局的告知书后,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行政罚款贰万人民币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或者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

                      202362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建议使用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陕ICP备12009282号 网站标识码:6103000010

陕公网安备 610303020002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