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存根)眉环改字〔2024〕21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2-13 16:50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存根)

眉环改字〔202421

 

陕西新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DNC23   

法人:李**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金渠镇霸王河工业园秀舒路

我局执法人员汶秋杰、孙建宏(执法证号:27020015116、27020015117)。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铝型材加工生产线扩建项目无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问题。

以上情况属实,有202421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1页;202421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照片2页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

                        202421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建议使用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陕ICP备12009282号 网站标识码:6103000010

陕公网安备 610303020002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