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陕C眉县环罚〔2024〕18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6-17 17:08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

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C眉县环罚〔2024〕18

 

宝鸡鑫****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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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霸王河工业园区眉兴大道东侧(保利华英包装公司对面)

法定代表人王**

   2024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汶秋杰、刘根亮(执法证号:27020015116、27020015240)对关中地区2024年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监督帮扶组发现问题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露天堆放粉煤灰、渣土等物料占地面积(长8米、宽11米,占地面积88平方米)问题。

以上事实,有2024年5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2024年5月17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453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C眉环罚告字〔2024〕16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具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行政罚款壹万元人民币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

                      2024612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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