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陕C眉县环罚〔2024〕23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8-07 17:16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C眉县环罚〔2024〕23号

 

宝鸡金隆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眉县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9161***73716W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眉县横渠镇绛汤公路与310国道交叉向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朱**

我局执法人员孙建宏、刘根亮(执法证号:27020015117、27020015240)6月26日对你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加油站存在以下问题:三次油汽回收装置在2024年2月24日14时至2月26日16时20分之间未使用。

以上情况属实,有2024年6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2024年6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照片4页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5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眉环罚告字〔2024〕18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听证申请权(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收到我局的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请听证也未进行申辩陈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行政罚款万元人民币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

                      202482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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