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C眉环改字〔2023〕232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1-03 17:29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责令改正

违法行为决定书 

C眉环改字202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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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谭***  

生态环境部2023年第14轮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组反馈你公司在宝鸡市拉成恒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隧道窑废气有组织排放监测报告秦景蓝监[综合]字(2023)第838号造假;生态环境部2023年第15轮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组反馈你公司在眉县华泰炭素制品有限公司厂界无组织废气监测报告秦景蓝监﹝综合﹞字(2023)第1613号造假。

20231230日,我局执法人员汶秋杰、孙建宏(执法证号:27020015116、27020015117)对反馈问题进行核查,经查反馈问题属实。

以上事实,有2023年12月5日询问笔录二份共9页;2023年12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2页,2023年12月30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和宝鸡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函》(宝气专办转办函〔2023〕42号)1页,现场检查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 从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编制、环境监理、技术评估等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级或者吊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八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

                     20231230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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