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陕C凤县环罚〔2023〕10号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9-20 16:13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

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

(存根)

C凤县环罚〔2023〕10号

凤县新建采石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30L0477986XG

地址:凤县留凤关镇三岔村 

法定代表人:高锐娟

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建华(执法证号:27020015039)、张小敏(执法证号:27020015157)对凤县新建采石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矿山和厂区运输道路积尘严重,矿山场地内堆存大量的石料未覆盖,雾炮机损坏,不能正常开启,矿石加工区生产作业时破碎工段未开启布袋除尘器,车间大棚无组织排放严重。

以上事实有2023年8月16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8月24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8月29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8月16日现场检查照片、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2023年9月13日我局以《一般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凤县环罚告字〔2023〕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0种违法行为(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经调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以1个月,可处罚幅度为2-8万元人民币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大写: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缴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

                   2023年9月20日


主办: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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