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专题 > 宝鸡环境污染监管信息公开 > 凤县 |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
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凤县环罚〔2024〕3号
凤县宝翔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凤县留凤关镇三岔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30MA6XE8GN6B
法定代表人:张超吉
2024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张小敏(执法证号:27020015157)、李鹏(27020015162)配合生态环境部2024年第三轮大气监督帮扶组对凤县宝翔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未如实反映生产情况。
以上事实有2024年3月5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3月5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3月8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企业用电明细、企业2023年7月份监测报告(秦景蓝监[综合]字(2023)第1131号)、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种违法行为(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大写: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缴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
2024年4月7日